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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30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30民初455号原告:张某,女,1991年11月19日生,汉族,XX县XX镇XX村人,农民。被告:杨某某,男,1990年4月9日生,汉族,XX县XX镇XX村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以与被告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小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春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