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30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30民初455号原告:张某,女,1991年11月19日生,汉族,XX县XX镇XX村人,农民。被告:杨某某,男,1990年4月9日生,汉族,XX县XX镇XX村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以与被告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小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春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