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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2刑更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罪犯帅青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帅青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2刑更207号罪犯帅青,男,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2日作出(2007)抚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帅青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其与同案人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3日以(2007)赣刑二终字第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6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帅青在2012年3月至2015年11月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先后获得月表扬18次,单项表扬6次。经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罪犯帅青的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帅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帅青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6月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红代理审判员 贾 珺代理审判员 占丽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