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法执字第2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张世杰与平舆县交通运输局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杰,平舆县交通运输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驻法执字第211-1号申请执行人张世杰,男,汉族,1965年5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平舆县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贾克俭,该局局长。张世杰与平舆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2014)豫法民二终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银行、房管、土地、工商等部门查询了平舆县交通运输局的财产状况。经查,在平舆县交通运输局的名下仅有一处10025平方米的国有划拨土地,该地为办公场所用地,且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法院无权处置,平舆县交通运输局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上述事实认同,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驻法执字第21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喜禄审判员 吕玉宝审判员 谭清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松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