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22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2民初639号原告:吴某某,男,汉族。被告:潘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晁晓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