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1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何广林与何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广林,何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221民初415号原告何广林,男,住望奎县。被告何权,男,住望奎县。原告何广林与被告何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凤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广林、被告何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广林诉称:原、被告系父子关系。2013年原告种了13.5亩地的玉米,秋后被被告收割了,其卖玉米约12000元,没有给付原告。2014年被告种原告土地22.5亩,欠原告11250元被告没有给付。被告买柴油原告在陈某某处借5000元,李某某处借3500元,事后是原告给还的借款,被告没有给付。被告打井借原告1000元,被告买原告旧砖欠款1000元,被告买喷药灌借原告2000元,合计4000元没有给付。被告二叔何某某向被告借钱,被告没有现金,原告提供给被告1000元现金借给何莫某,事后何某某将钱还给被告,而被告没有还给原告。另外,被告买车斗借原告6500元,买种子借原告1700元,买收割机借原告8800元,都没有偿还。合计53750元,现要求被告给付。被告何权辩称:2013年原告的玉米被告没有收割,也没有给原告卖玉米。2014的地款是11250元,被告母亲治病被告支付12000多元,两笔款相抵了。陈某某的5000元借款,被告已还给陈某某了。被告没有借李某某的3500元。打井借的1000元,被告用玉米顶了。旧砖是原告给被告的,被告没有借原告钱买喷药罐。借何广发1000元的事有,但被告给原告买种子顶了。6500元买车斗子借款有,但被告给原告还信用社贷款约7800元,两笔款相顶了。被告没有向原告借买种子和买收割机的钱。被告已不欠原告钱,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父子关系。2013年原告种了13.5亩地的玉米,秋后被被告收割了,其卖玉米约12000元,没有给付原告。此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人何某予以证实。2014年被告种原告土地22.5亩,欠原告11250元,被告没有给付。庭审中,原告承认被告给其母亲治病支出6400元,并同意两笔款相抵。被告买柴油原告在陈某某处借5000元,该笔借款被告已给付陈某某。该事实,有被告提供的证人张某某证实。庭审中,原告又补充说被告买柴油缺钱,原告还有另一笔6000元借陈某某的钱,被告没有还,是原告还的。原告提供证人何某的证言,证言没有确切证实原告在陈某某借的6000元钱,是给被告借的。原告的补充陈述,不予认定。被告打井借原告1000元,被告买原告旧砖欠款1000元,合计2000元没有给付。被告二叔何某某向被告借钱,被告没有现金,原告提供给被告1000元现金借给何某某,事后何某某将钱还给被告,而被告没有还给原告。另外,被告买车斗借原告6500元。被告称为原告还信用社贷款约7800元,两笔款相抵。被告提供的证人周某某证实,证人与被告到信用社还过贷款,但记不清被告当时还谁的贷款。被告称给原告偿还贷款的事实,不予认定。原告的其他主张,没有证据证实,不予认定。被告提供的证人张某某证实原告用他的车到被告家拉过玉米,但记不清时间,也不知道是什么原因拉的玉米。证言内容不确切,不予采纳。以上被告共欠原告26350元。本院认为,被告尚欠原告各款项合计2635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予给付。被告辩驳理由,无证据证实,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权给付原告何广林欠款2635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2元(缓交),由原告何广林负担290元,由被告何权负担28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上述期间从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审判员 刘凤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