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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81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孟某某、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孟某某,王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715号原告石某某,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孟某某,女,197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4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受理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孟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任 丽审 判 员  曹 娟人民陪审员  刘春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