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81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孟某某、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孟某某,王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715号原告石某某,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孟某某,女,197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4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受理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孟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任 丽审 判 员 曹 娟人民陪审员 刘春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