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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乐法执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得利与昌乐县红河镇北周村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得利,昌乐县红河镇北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乐法执字第774号申请人张得利。被执行人昌乐县红河镇北周村村民委员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06)乐民二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昌乐县红河镇北周村委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昌乐县红河镇北周村委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昌乐县红河镇北周村委在潍坊福隆牧业有限公司有承包费未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昌乐县红河镇北周村村民委员会在潍坊福龙牧业有限公司的承包费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洪伟审判员  刘成信审判员  杨元钦二〇一二年××月××日书记员  韩振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