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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一初字第2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2696号原告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五一路南段**号。法定代表人陈立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俊磊,男,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禹州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荣廷,女,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号。负责人卢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维云,北京市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许昌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等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焦迎九审判员  何冠军审判员  贾万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波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