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7民初1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孙一×与孙二×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一,孙二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7民初1013号原告孙一。被告孙二。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一与被告孙二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一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一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一撤回对被告孙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7元,由原告孙一承担。审 判 长 贾树槐审 判 员 张 芳人民陪审员 李凤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会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