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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7民初1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孙一×与孙二×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一,孙二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7民初1013号原告孙一。被告孙二。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一与被告孙二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一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一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一撤回对被告孙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7元,由原告孙一承担。审 判 长  贾树槐审 判 员  张 芳人民陪审员  李凤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会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