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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02民初1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陈昀、杨某某等与程德杰、冯文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昀,杨某某,杨群领,卢雪梅,程德杰,冯文杰,胡友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02民初1669号原告陈昀,女,汉族,1987年10月13日生。原告杨某某。法定代理人陈昀,系原告杨某某之母。原告杨群领,男,汉族,1952年8月5日生。原告卢雪梅,女,汉族,1957年5月25日生。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昀,系二原告儿媳。被告程德杰,男,汉族,1984年5月25日生。被告冯文杰,男,汉族,1977年5月18日生。被告胡友杰,男,汉族,1986年10月1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原告杨某某、原告杨群领、原告卢雪梅诉被告程德杰、被告冯文杰、被告胡友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立案后四原告在催缴日期届满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毛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慧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