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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1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诉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552号原告黄某,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被告侯某,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承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