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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2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陈真友与曹恒道、曹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真友,曹恒道,曹兵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2民初647号原告陈真友,居民。委托代理人孙晓明,盐城市亭湖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曹恒道,居民。被告曹兵,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真友与被告曹恒道、曹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真友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陈律心审判员  吕建生审判员  郝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瞿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