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2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陈真友与曹恒道、曹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真友,曹恒道,曹兵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2民初647号原告陈真友,居民。委托代理人孙晓明,盐城市亭湖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曹恒道,居民。被告曹兵,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真友与被告曹恒道、曹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真友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陈律心审判员 吕建生审判员 郝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瞿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