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辖终8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简少全与戴绍福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877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绍福,简少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8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戴绍福,住所地广东省南雄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简少全,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李碧云,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海法生民初字第108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工作虽然在广州,但法定住所地在南雄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宅基地房屋的转让而产生纠纷,被上诉人因此提起诉讼,本案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及的不动产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小洲乡,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沙向红审判员 谢国雄审判员 肖逸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丽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