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字第3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汤亚胜与陈士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亚胜,陈士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3541号申请执行人汤亚胜。被执行人陈士伟。汤亚胜与陈士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2015)淮小民初字第01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陈士伟欠申请执行人汤亚胜货款5550元,被执行人陈士伟自2015年7月20日起至2015年11月20日止,每月20日前还款1000元,申请执行人汤亚胜自愿放弃余款550元;被执行人陈士伟如未按约履行,则申请执行人汤亚胜可按照5500元数额申请执行全部款项。因被执行人陈士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汤亚胜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士伟位于淮阴区国税小区1号楼105室的房屋产权,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汤亚胜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陈士伟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士伟位于淮阴区国税小区1号楼105室的房屋产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汤亚胜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陈士伟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淮小民初字第01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陈士伟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汤亚胜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海兰审判员 徐燕红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