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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2民初1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宋兴云与田卫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兴云,田卫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2民初1665号原告宋兴云,居民。被告田卫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兴云与被告田卫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因此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兴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20元,减半收取5060元,由原告宋兴云负担。审判长  曹爱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