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2民初1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宋兴云与田卫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兴云,田卫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2民初1665号原告宋兴云,居民。被告田卫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兴云与被告田卫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因此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兴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20元,减半收取5060元,由原告宋兴云负担。审判长 曹爱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