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3民初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区支行与宋会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区支行,宋会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3民初921号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区支行,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东门北侧。代表人:王建伟,行长。被告:宋会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区支行与被告宋会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田迎新名下(被告宋会玲之夫)位于经济开发区泰祥街某号楼(潍房权证经济字第号)一处,并已经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田迎新名下(被告宋会玲之夫)位于经济开发区泰祥街某号楼(潍房权证经济字第号)一处(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于春兰审 判 员 苑振都代理审判员 张 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华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