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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悟执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杨桂英、颜莉等与李兵、邓小明﹑汪毓﹑大悟和新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桂英,颜莉,颜小莉,颜鹏,李兵,邓小明﹑汪毓﹑大悟和新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悟执字第00198号申请执行人杨桂英、颜莉、颜小莉、颜鹏。被执行人李兵、邓小明﹑汪毓﹑大悟和新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杨桂英、颜莉、颜小莉、颜鹏与李兵、邓小明﹑汪毓﹑大悟和新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的(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003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桂英、颜莉、颜小莉、颜鹏于2015年10月20日向大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为人民币38.8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003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在具备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建斌审判员  韩用家审判员  刘 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汤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