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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4民初9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卢艳与大渡口区豪俊阁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艳,大渡口区豪俊阁小区业主委员会

案由

业主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910号原告卢艳,女性,汉族,1982年0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委托代理人肖戈,重庆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维维,重庆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渡口区豪俊阁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68号3幢1楼。负责人汪健,该业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艳诉被告大渡口区豪俊阁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卢艳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卢艳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毛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