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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商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原告隋光与被告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光,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初字第377号原告隋光,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厉健,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启元,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YANGHUAIJIN(杨怀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建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小方,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隋光诉被告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隋光委托代理人厉健,被告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丁小方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隋光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隋光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6元,减半收取528元,由原告隋光负担。审 判 长  陆正勤代理审判员  董岩松人民陪审员  陈 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丽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