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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初字第02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杜新华与王家顺、彭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新华,王家顺,彭红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民初字第02417号原告杜新华,女,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王浩,山西盛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家顺,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彭红英,女,196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原告杜新华与被告王家顺、彭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新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家顺、彭红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新华诉称,2014年10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万元,双方约定每月利息1.5%,借款期限为半年。借款到期后,被告拒绝还款,原告经多次催要无果只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利息4.2万元,共计44.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家顺未答辩。被告彭红英书面答辩称,被告王家顺借原告杜新华40万元人民币是公司借款行为,与我无关,原告不应起诉我,欠账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不是有意欠款不还,只是公司现在暂时困难,我与王家顺已经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所有债务都由被告王家顺一人承担,我没有偿还义务。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7日,被告王家顺向原告杜新华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杜新华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元整),利率1.5%月,按月支付,借期半年”。借款人属名为王家顺,并加盖了山西永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原告杜新华向被告王家顺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依照借条中所承诺的利息支付了8个月利息共计48000元,后未再向原告偿还本金及利息。现原告将二被告诉至本院,请求本院依法判令被告王家顺及彭红英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及利息。另查明,被告王家顺与被告彭红英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5年12月1日办理离婚登记,2015年12月17日对子女抚养问题及财产、债务问题进行了协议,其中第三条约定:”所有公司借款和王家顺个人借款由王家顺承担,彭红英不负任何责任”。上述事实,原告当庭陈述、答辩状、借条一份、协议书、离婚证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所欠借款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及时向出借人偿还。被告王家顺向原告杜新华借款,向原告出具借条,并约定了利息和还款期限,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按照借条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借条中加盖山西永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章,无法确认是共同借款或是提供担保,本院不予认可,因被告王家顺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借款,不符合公司借款的形式,故该笔借款认定为被告王家顺的个人借款行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王家顺于2014年10月17日向原告借款,系被告王家顺与彭红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二被告在2015年12月17日所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被告王家顺的个人借款由其自行承担,该约定在二被告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不影响原告对二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彭红英可在向原告偿还借款后再向被告王家顺主张权利。对于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向其偿还借款的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借条中确认了月利率为1.5%,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原告自认被告向其支付了8个月共计48000元的利息,本院依照被告王家顺确认的利率计算至原告起诉之月为36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家顺、彭红英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杜新华偿还借款人民币400000元。二、被告王家顺、彭红英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杜新华支付利息人民币36000元。三、驳回原告杜新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930元,保全费2730,共计10660元,由被告王家顺负担10517元,原告杜新华负担14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 琰人民陪审员  冯兰英人民陪审员  郝天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舒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