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民终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南通华禹印纺机械有限公司与唐山市华东钢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通华禹印纺机械有限公司,唐山市华东钢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民终4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华禹印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秦灶街道费桥村22组。法定代表人:王志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小兴,江苏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华东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韩城镇中门庄三村村北。法定代表人:温国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常胜,河北尚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通华禹印纺机械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4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款项是否系上诉人南通华禹印纺机械有限公司为购买被上诉人唐山市华东钢管有限公司的货物的货款。你院应结合(2014)北民初字第1540-1号民事裁定书及(2014)北民初字第1540号民事判决书,审理后予以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423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760元,退还上诉人南通华禹印纺机械有限公司。审 判 长  李建波代理审判员  毕雪维代理审判员  许永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房善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