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8民初8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鑫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朝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鑫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朝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8民初819号原告鑫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712635143。法定代表人梁裕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鹏飞,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朝勇,男,1985年9月4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鑫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朝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鑫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鑫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审判员 吕岳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