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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执3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379号之一被执行人詹某,男,某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饶平县新丰镇某号,号码某号。关于被执行人詹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一案,本院(2015)深中法刑二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詹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对上述罚金刑部分,由本院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2016)粤03执379号执行通知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詹某缴交到深圳市经济犯罪侦查局的取保候审保证金人民币499000进行扣划。另,本院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伟军审 判 员  黄铎斌代理审判员  杨雁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麦权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