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县执字第009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许昌甲泰发制品有限公司、王国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昌甲泰发制品有限公司,王国文,李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许县执字第00958号被执行人许昌甲泰发制品有限公司,地址许昌县。法定代表人王国文。被执行人王国文,地址许昌县灵井镇王井村。被执行人李国英,地址许昌县灵井镇王井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15许立二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经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15)许县执字第0095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长金执行员 张新杰执行员 张新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汪金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