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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县执字第009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许昌甲泰发制品有限公司、王国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昌甲泰发制品有限公司,王国文,李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许县执字第00958号被执行人许昌甲泰发制品有限公司,地址许昌县。法定代表人王国文。被执行人王国文,地址许昌县灵井镇王井村。被执行人李国英,地址许昌县灵井镇王井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15许立二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经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15)许县执字第0095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长金执行员  张新杰执行员  张新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汪金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