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2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滕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2民初1252号原告:滕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小城子镇。被告:林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小城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滕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审判员 孙海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琚春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