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3001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3001民初114号原告张某某,女,现住合作市。被告姬某某,男,现住合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向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