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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02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陈建林与颉宝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林,颉宝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02民初231号原告陈建林,男,汉族,1975年12月13日生,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住甘肃省渭源县莲峰镇首阳村阳山社。委托代理人李想琴,女,汉族,1972年5月6日生,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住甘肃省渭源县莲峰镇坡儿村下社,系陈建林的姐姐。被告颉宝,男,汉族,1989年6月1日生,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青岚山乡上坪村史家堡社**号。原告陈建林与被告颉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春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建林撤回对被告颉永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建林负担。审判员  杨春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