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黄龙民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邹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襄州黄龙民初字第00098号原告邹某。被告朱某。原告邹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爱丽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5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邹某诉称,2008年2月,原、被告自由恋爱,2009年7月18日举行婚礼,同年12月17日生育男孩取名朱某某。2012年8月23日在婚姻登记机关补办了结婚证书。婚后夫妻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致使夫妻感情破裂。2014年4月,原告再次被被告欧打后外出打工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诉请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小孩朱某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共担;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分割;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朱某未向本��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2月自由恋爱,2009年7月18日举行婚礼,同年12月17日生育男孩取名朱某某。2012年8月23日,原、被告在婚姻登记机关补办了结婚登记。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诉称二人婚后夫妻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邹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爱丽二〇一��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长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