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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民一初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975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农民。住会宁县。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会宁县。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志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王某某在网上聊天相识。双方于2014年5月4日在会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一男孩王某甲。婚后因被告对原告照顾不周双方发生矛盾。现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孩子,由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及案件受理费担。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杨某某所诉双方结婚时间及孩子出生属实。被告与原告的夫妻感情很好,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在网上聊天相识。双方于2014年5月4日在会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10月7日生一男孩,取名王某甲。婚后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遂起诉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结婚后生有子女,双方已建立起夫妻感情。虽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志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