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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武汉绿洲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最爱(武汉)化妆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绿洲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最爱(武汉)化妆品有限公司,武汉最爱味餐饮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湖北最爱专业技能培训学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393号原告武汉绿洲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230号。法定代表人刘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正秀,湖北省千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最爱(武汉)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230号。法定代表人江卫东,总经理。第三人武汉最爱味餐饮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武珞路230号401室。法定代表人黄德武,总经理。第三人湖北最爱专业技能培训学校,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230号。法定代表人江卫东,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绿洲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最爱(武汉)化妆品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最爱味餐饮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最爱专业技能培训学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绿洲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绿洲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绿洲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武汉绿洲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XX睿人民陪审员  张俊良人民陪审员  谢 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肖 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