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5执字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康兴芝与姚应潘、陶宗会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兴芝,姚应潘,陶宗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5执字25号申请执行人康兴芝,女,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被执行人姚应潘,男,198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被执行人陶宗会,女,198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申请执行人康兴芝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会理民初字第128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姚应潘、陶宗会健康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姚应潘、陶宗会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姚应潘的银行存款4400.66元,用以支付申请执行人康兴芝的赔偿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川3425执25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简学发执行员 杨 涛执行员 唐 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师 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