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贾福娣与沈利鸣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福娣,沈利鸣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585号原告:贾福娣。委托代理人:吴潮、郁鹏飞,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利鸣。委托代理人:沈晓斐、黄琪,浙江奇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福娣诉被告沈利鸣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福娣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福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福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贾福娣负担。代理审判员 岳玉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夏丽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