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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刑更1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刘金平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1240号罪犯刘金平,现在天津市津西监狱渔山分监狱服刑。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2014)蓟刑初字第0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金平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4年8月14日起至2016年7月5日止。天津市津西监狱渔山分监狱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金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金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较好,获单项奖励三次。本院认为,罪犯刘金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金平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4年8月14日起至2016年5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发审 判 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