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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5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李同翠与孔令全、王艳芳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同翠,孔令全,王艳芳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5民初452号原告李同翠。被告孔令全。被告王艳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同翠与被告孔令全、王艳芳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同翠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同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同翠负担。审判员  娄本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