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21执恢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包建平与陈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建平,陈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21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包建平,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执行人:陈建华,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桐乡市。申请执行人包建平与被执行人陈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002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期间,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150000元。现申请人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经审查,撤回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002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宏开代理审判员 叶光明代理审判员 王 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范 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