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8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玉杰诉被告赵来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528民初598号原告xxx,男,1950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本省蒲城县苏坊镇北一村*组。被告xxx,男,约48岁,汉族,农民,住本县曹村镇大渠村*组。原告xxx诉被告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含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x诉称,2007年10月23日,被告因经营需要借原告20000元,逾期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无钱为借口一再推诿不予归还,请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2009年12月20日至还款之日的债务利息,负担多次催款花费及诉讼费。被告xxx未答辩、未提供证据。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被告书写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借原告钱款的事实。本案在审理中,经调查被告之妻xxx,亦证明被告借原告钱款的事实。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借条,客观真实,与事实相符,应予认定。依据确认的证据,经庭审调查,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07年10月23日,被告xxx挂柿饼无钱,向原告xxx借款20000元,2009年9月1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款条据,承诺同年12月20日还清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理应诚实信用,及时清结借款。被告一再推诿,多次失信,于情于法有悖,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逾期利息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应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逾期利息。原告要求支付催款花费缺乏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偿原告xxx借款2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09年12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含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忠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