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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02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原告吴宏伟与被告黄大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宏伟,黄大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02002号原告:吴宏伟。被告:黄大伟。原告吴宏伟与被告黄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添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6元,减半收取498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冯添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费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