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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民终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9

案件名称

徐州海荧混凝土有限公司云龙分公司与浙江腾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腾威建设有限公司,徐州海荧混凝土有限公司云龙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终5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腾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在省东阳市六石街道六石社区居民小区。法定代表人张向阳,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海荧混凝土有限公司云龙分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市一号公路。负责人吴谊农,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浙江腾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海荧混凝土有限公司云龙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徐商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原审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限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后,腾威公司仍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腾威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史留芳代理审判员  林 佳代理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斯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