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刑终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吕朋卫交通肇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朋卫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刑终260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朋卫,男,1980年5月25日出生于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5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审理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吕朋卫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2015)赵刑初字第0012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吕朋卫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5月22日11时30分左右,被告人吕朋卫驾驶冀E×××××号轻型普通货车载其妻子周某某,沿定魏线由南向北行驶至89KM+453M处时,与由北向南井某某驾驶的冀E×××××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周某某死亡、吕朋卫受伤、车辆受损。吕朋卫负此事故主要责任,井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周某某无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朋卫及其辩护人张禹君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且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车体痕迹检验记录,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法医学病理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朋卫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妻子)周某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应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据充分,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朋卫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原审被告人吕朋卫上诉,认为二个孩子还小,家中还有老人,要求判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2日11时30分左右,上诉人吕朋卫驾驶冀E×××××号轻型普通货车载其妻子周某某,沿定魏线由南向北行驶至89KM+453M处时,与由北向南井某某驾驶的冀E×××××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周某某死亡、吕朋卫受伤、车辆受损。吕朋卫负此事故主要责任,上述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一致;原审法院认定的证据来源合法,并经���庭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吕朋卫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妻子)周某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法院在法律量刑幅度内的判决是正确的。吕朋卫认为二个孩子还小,家中还有老人,要求判缓刑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寅生审判员 戚风祥审判员 邵彩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