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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初字第04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年凤河、谭麦兰诉被告年凤友、年凤勤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年凤河,谭麦兰,年凤友,年凤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4665号原告:年凤河,男,195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宜君县。被告:谭麦兰,女,1959年5月10日,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年凤友,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年凤勤,男,196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年凤河、谭麦兰诉被告年凤友、年凤勤健康权纠纷一案中,2016年2月15日,原告以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为由,向本院提交延期审理申请书,应扣除审限30日。2016年4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年凤河、谭麦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3元,减半收取17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阚 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卜小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