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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1民初1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薛光远与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光远,李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1民初1283号原告薛光远。被告李兵。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光远与被告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光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文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蔡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