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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刑更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刘双午破坏易燃易爆设施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刑更354号罪犯刘双午,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黄骅市人。2007年6月8日送监。现在沙雅监狱服刑。2007年3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巴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双午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非法所得。2011年3月19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新刑减(假)字第0095号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将罪犯刘双午的刑罚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9年。2013年6月14日经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阿中刑减字第392号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将罪犯刘双午的刑罚减去2年,剥夺政治权利9年不变。余刑至2028年9月18日止。执行机关沙雅监狱以罪犯刘双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刘双午在服刑中的表现,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双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改造态度端正,自觉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主动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同时,罪犯刘双午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表现突出。2014年8月7日、2015年8月17日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2014年1月15日、2014年7月16日、2014年10月20日、2015年2月16日、2015年6月17日获得季度表扬5次。另查,该犯原判没收非法所得履行情况无证据证明。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监狱报请减刑10个月,检察机关未提出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刘双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双午准予减刑10个月,剥夺政治权利9年不变,原判没收非法所得刑继续履行。余刑至2027年11月18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端泰审 判 员  田 茵代理审判员  余厚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馨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