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13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凌某某离婚纠纷2016民初480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凌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3民初480号原告:冯某,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现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凌某甲,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现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冼杰逊,是广东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某诉被告凌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雪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被告凌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冼杰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年结婚,婚生一子凌某乙,××××年××月××日出生,现已工作。我与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就不好,结婚之后,因性格原因及生活琐事双方经常吵架,被告曾多次提出离婚,为了孩子,原告对被告一忍再忍、一让再让,但被告却认为原告软弱可欺。此后,我与被告一直分居到现在,已连续长达16年之久,双方感情仍没有任何改善。以上事实足以说明我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维持这样的夫妻关系,双方都痛苦,对孩子以后的生活也有影响。另外,被告多年来一直不负家庭责任,在从事村委职位之后,就从未向家中交付,并有意隐瞒收入。原告要结束这一场名存实亡的婚姻,重新开始做人,寻找久违的幸福感觉,寻找作为一个正常女人所期待的温馨家庭。特具状起诉,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凌某甲答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认为原告在诉状上陈述的不是事实,原、被告虽然有争吵的情况,但不至于感情完全破裂。经审理查明:冯某与凌某甲于1992年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婚生儿子凌某乙。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后由于生活琐事及儿子的教育问题发生矛盾,双方未能很好地沟通交流,使得夫妻之间产生隔阂。凌某甲确认自2007、2008年间与冯某分房居住,但认为其一直对家庭负责,也在努力修补夫妻感情及挽回家庭,每次外出旅游均带礼物给冯某和儿子。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冯某与凌某甲经人介绍相识,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子女,具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和相对稳固的婚后感情,双方应共同珍惜夫妻感情。凌某甲与冯某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不能及时沟通化解,造成夫妻感情不和,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地步。凌某甲坚持不同意离婚,并表示会努力修补夫妻感情及挽回家庭。鉴于以上几点,本院从有利于婚姻家庭稳定的角度出发,给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让双方有充分的时间慎重审视自己的婚姻。故对冯某要求与凌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冯某与凌某甲解除婚姻关系。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雪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冼婉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