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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12民初1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罗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12民初1729号原告罗某。委托代理人冒健,如皋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买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