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12民初1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罗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12民初1729号原告罗某。委托代理人冒健,如皋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买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