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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91民初79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侯明治与大连创和置地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明治,大连创和置地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91民初7947号原告:侯明治。被告:大连创和置地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明治诉被告大连创和置地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侯明治负担。审判员 范  西  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苓宇(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