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1622民初8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关玉兰诉被告薛流建、薛广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玉兰,薛流建,薛广明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2民初876号豫16**民初876号原告关玉兰,女,汉族,1946年3月9日生。被告薛流建,男,汉族,1985年5月20日生。被告薛广明,男,汉族,1948年11月29日生。原告关玉兰诉被告薛流建、薛广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登记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41年前购买了当时生产队的三间房,后大队把该房子所占的土地0.7亩划给原告家作宅基地使用,于1986年登记在了原告婆弟薛学言名下,薛学言于1994年7月去世,房子和宅基地一直由原告管理使用。2015年农历11月份,被告薛广明唆使薛流建把原告的房子和院墙推倒,强占了原告的宅基地,并强种原告孙女的责任田1.43亩,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要求判决二被告返还侵占原告家的宅基地0.7亩和责任田1.43亩,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对关玉兰进行询问,其陈述起诉被告薛流建的理由是,被告薛流建在原告关玉兰婆弟薛学言的宅基地上建房,关玉兰一家以前就在该宅基地上居住,薛学言去世后,这块宅基地就是关玉兰一家的,关玉兰就持薛学言的宅基证起诉薛流建。原告关玉兰起诉薛广明的理由是,薛广明是村支部书记,在处理该起纠纷时,薛广明不公正,所以,就起诉薛广明。本院认为,原告关玉兰虽持有薛学言的宅基证,但薛学言是其婆弟,薛学言去世后,其遗产应当由薛学言的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继承,原告关玉兰作为薛学言的嫂子,不是薛学言的继承人,关玉兰非薛学言的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人,其起诉薛流建侵权,系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应驳回关玉兰对薛流建的起诉。关于原告起诉薛广明的问题,薛广明只是以村干部的名义处理过此事,根本没有侵权的事实存在,所以,对原告起诉薛广明也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关玉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俊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冬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