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02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曹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802刑初114号公诉机关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21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刑事拘留,2月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7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以崆检刑诉(2016)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张红霞、代理检察员李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2日,被告人曹某通过手机微信摇一摇与被害人段某加为好友,认知之初曹某谎称自己离婚单身,与段某以谈对象交往并同居。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曹某虚构归还欠款及赌债、报考驾驶证等事由,先后五次骗取被害人段某现金共计41900元,赌博挥霍。骗得赃款后,被告人曹某谎称在外培训与段某疏于联系,后在被害人段某追要下,被告人曹某出具欠条3张,计41900元。2015年12月26日被告人曹某与被害人段某断绝联系,段前往曹某老家索要欠款时得知其并未离婚,遂报警。2016年1月21日,被告人曹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曹某主动向被害人段某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书证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刑事警察大队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退赔款收条及谅解书,建设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手机通讯提取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被辨认人身份信息情况、照片,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害人段某的陈述,被告人曹某在侦、审中的供述及视频光盘等证据予以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审查后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到案后,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又能自愿认罪,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或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量刑事实,可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曹某系初犯,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宣告缓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高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冶晓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