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02执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庶春与林兆辉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庶春,林兆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663号申请人刘庶春,男,汉族。被执行人林兆辉,男,汉族。申请人刘庶春与林兆辉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02民初15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庶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款项56万元以及逾期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刘庶春向本院撤回案件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102执663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东荣审判员  舒四来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白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