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姜文豪、王恩明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文豪,王恩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81刑初204号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文豪,男,1987年5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万源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万源市。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13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3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恩明,男,1977年8月2日出生于辽宁省灯塔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辽宁省灯塔市。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以融检公诉刑诉(2016)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文豪、王恩明犯抢劫罪,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娟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文豪、王恩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5日2时许,被告人姜文豪、王恩明、同案人“黑黑”(另案处理)经事先策划,由姜文豪驾驶一辆黑色闽A×××××本田牌雅阁小轿车,载着王恩明、“黑黑”到福清市高山镇寻找抢劫目标。途经高山镇六一环岛圆盘路段时,被告人姜文豪、王恩明、同案人“黑黑”见被害人庄某独自行走,并持手机打电话,便决定对庄某实施抢劫。随后,被告人姜文豪将小轿车停在路边负责接应,同案人“黑黑”上前控制住庄某的左手,被告人王恩明动手抢走庄某拿在右手的OPPO牌手机。得手后,为顺利逃离现场,防止被害人追赶,同案人“黑黑”将被害人庄某推倒在地。接着,被告人王恩明、同案人“黑黑”迅速坐上被告人姜文豪驾驶的小轿车,逃离现场。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上述OPPO牌手机价值人民币1485元。2015年10月12日13时,公安机关在福清市龙田镇汽车站抓获被告人姜文豪,并追回手机发还给被害人庄某。同日14时,被告人姜文豪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通过举证、质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文豪、王恩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一起,数额达人民币1485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文豪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姜文豪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姜文豪、王恩明犯抢劫罪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姜文豪、王恩明均辩解称,其抢走被害人财物的时候没有使用暴力,其行为构成抢夺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5日2时许,被告人姜文豪、王恩明、同案人“黑黑”(另案处理)经事先策划,由被告人姜文豪驾驶一辆闽A×××××本田牌雅阁小轿车载被告人王恩明及“黑黑”到福清市高山镇寻找作案目标。在途经高山镇六一环岛圆盘路段时,被告人姜文豪、王恩明、同案人“黑黑”见被害人庄某独自边走边打电话,便决定对被害人庄某实施抢劫。随后,被告人姜文豪将车停在附近路边负责接应,同案人“黑黑”上前控制住被害人庄某的左手,被告人王恩明动手抢走被害人庄某拿在右手的OPPO牌手机。得逞后,同案人“黑黑”将被害人庄某推倒在地,三人驾车逃离现场。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上述OPPO牌手机价值人民币1485元。2015年10月12日13时,公安机关在福清市龙田镇汽车站抓获被告人姜文豪,并追回被抢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庄某。同日,被告人姜文豪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王恩明。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庄某的陈述,证实案发当天凌晨2时许,其从高山镇星光灿烂酒吧喝完酒出来,往环岛方向行走。其边走边打电话,有一辆四轮车的车灯朝其照了过来,其没理会继续打电话。这时突然有一个男子朝其跑过来并抓住其的手,还有另一个男子也向其冲过来抢走其的手机。抢完之后,其被之前冲过来的男子推倒在地,那两名男子就跑向那部四轮车。2、证人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姜文豪于9月中旬向其租用闽A×××××本田雅阁小轿车的事实。3、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证实被抢手机的价值。4、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从被告人姜文豪处扣押到被抢手机,并已返还给被害人的事实。5、被告人姜文豪在侦查期间的供述,供述案发当天,其和王恩明、“黑黑”三人开车到高山镇寻找作案目标。凌晨2时许,其在高山镇一圆盘(星光酒吧附近)看见一名独自行走的女子,该女子正在打电话,其将车停在离该女子10米远的地方,三个人商量,由其在车上望风接应,他们两个实施抢劫。然后,他们两个人就下车接近那名女子,“黑黑”先向前靠近那名女子并将那名女子的左手控制住,王恩明立即跑过去抢那名女子右手的手机,随后黑黑将那名女子推倒,两人就往其停车的地方跑。抢到的手机直接给其用了,现已经被公安机关扣押了。6、被告人王恩明在侦查期间的供述,供述案发凌晨2时许,姜文豪在高山镇一圆盘(星光酒吧附近)发现一名独自行走的女子,该女子正在打电话,他将车停在离那女子有10米的地方,其三个人在车上商量,由姜文豪在车上望风和开车接应,其和“黑黑”下车实施抢劫,“黑黑”先靠近并控制该女子的左手,其冲上去将该女子的右手上的手机抢走。抢走之后,“黑黑”为防止该女子追,就将该女子推倒在地上,抢到的手机直接给姜文豪。7、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龙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姜文豪的前科情况。8、抓获经过证明,证实二被告人被抓获及被告人姜文豪有立功表现的事实。9、户籍信息,证实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足以认定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关于二被告人提出“其抢走被害人财物的时候没有使用暴力”的辩解意见,经查,控方提供的被害人庄某的陈述证实到二被告人伙同同案人在抢走其财物过程中,其左手被一名男子抓住,另一名男子抢走其手机,后又被推倒在地,该陈述能与二被告人在侦查期间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二被告人使用暴力手段抢劫被害人财物的犯罪事实。二被告人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文豪、王恩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金额达人民币1485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二被告人提出其行为构成抢夺罪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姜文豪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文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性程度,对被告人姜文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王恩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姜文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姜文豪的刑期自2015年10月12日起至2019年10月1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王恩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恩明的刑期自2015年10月12日起至2019年10月1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丽娟人民陪审员 刘忠霖人民陪审员 俞寒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志凯附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