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5民初8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沈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沈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848号原告赵某某,女,198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沈某某,男,197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虹,虞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沈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功勋 百度搜索“”